上海水磨工作室

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

写范文发表于:2023-08-12 17:08:09

遗嘱继承不同于法定继承,很多家庭因为争财产而导致亲情破裂,妻离子散,那么,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,供大家阅读参考。

上海水磨工作室原告:××,女,汉族,××年××月××日出生

*号码:××

上海水磨工作室住所地:上海市××区××路××弄××号××室

被告:××,男,汉族,××年××月××日出生

*号码:××

住所地:上海市××区××路××弄××号××室

诉讼请求

一、请求依法确认xxx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;

二、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××区××路××弄××号××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,其中,原告占2/3份额;

上海水磨工作室三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事实与理由

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,原告为女儿(见证据一)。xxxx年9月7日,原告、被告及原告之母××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××区××路××弄××号××室房屋一套【产证号:××】(见证据二),三人为共同权利人,各占1/3份额。

xxxx年11月20日,原告之母××立下自书遗嘱,遗嘱载明“本人××,女,生于××年××月××日,居住××路××弄××弄××号××室,为产权房,产权证号为××,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,本人百年以后(去世以后)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××(原告)所有,任何人不得干涉。”(见证据三)

上海水磨工作室天有不测风云,原告之母××于xxx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,不幸去世(见证据四)。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,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,万般无奈之下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故诉至贵院,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此致

原告:A,女,xxx年9月19日生,汉族,

住址:略;电话:略;邮编:略

被告:B,男,xxxx年7月9日生,汉族,

上海水磨工作室住址:略;电话:略;邮编:略

诉讼请求:

上海水磨工作室一、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本案的《遗嘱》无效,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838200元;

二、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。

事实与理由:

上海水磨工作室本案是继承纠纷案。本案的被继承人是R。R出生于xxxx年4月24日,死亡于xxxx年12月3日。R死亡时的户口登记地为:xx市xx新区x路y弄z号404室。

本案继承纠纷的争议的标的物是座落在xx市xx新区e路f弄g号1701室的房屋(下称系争房屋)。由于在R死亡时,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R,因此系争房屋应当是被继承人R死亡时遗留的遗产。

上海水磨工作室本案的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。

上海水磨工作室被继承人R生前既未结婚,又未生育过子女。被继承人R的父亲叫D,D生于xxxx年,死亡于xxxxx年。被继承人R的母亲叫M,生于xxxxxxxxx年12月5日,死亡于xxxx年3月21日。因为被继承人R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R死亡,因此在继承开始后,被继承人R的遗产将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。

在D和M的生前,D和M共生育有两个子女,即,原告和R两人(其中,原告是姐姐,R是弟弟)。由于D和M只生育有两个子女,因此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原告,应当是R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。

本案的被告B并不是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。原告之所以要把B列为本案的被告,并要求其支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,是基于以下的四项事实:

上海水磨工作室(1)系争房屋已经由被告B一人继承。被告B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接受系争房屋这一遗产的。被告B有权接受遗赠的依据是一份既没有代书人签名,又没有见证人签名的,且是由他人以打印方式,而代书的《遗嘱》。这份代书遗嘱写道:“待我死亡后,上述房屋产权由B一人继承”(根据代书遗嘱内容,“上述房屋”是指系争房

 

第2篇:民事继承起诉状范文-民事起诉状范文

上海水磨工作室继承民事纠纷起诉状【一】

原告:王X,男,19XX年X月X日出生,X族,住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X号X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,公民身份号码:XXXXXXXXX,联系电话:XXXXXXX.

上海水磨工作室被告:王Y,女,19XX年X月X日出生,X族,住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X号XX室,公民身份号码:XXXXXXXXX,联系电话:XXXXXXX.

被告:王Z,男,19XX年X月X日出生,X族,住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X号XX室,公民身份号码:XXXXXXXXX,联系电话:XXXXXXX.

诉讼请求:

(1)确认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屋(价值XXX元)归原告王X所有;

(2)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。

上海水磨工作室事实与理由:(写明原、被告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,遗产的*质、价值、共有人等情况)

上海水磨工作室原、被告是亲兄弟姐妹关系(根据各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实填写),被继承人王XX、李XX是原、被告的父母亲,分别于19XX年X月X日、19XX年X月X日去世,生前未有遗嘱、遗赠,原、被告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即王XX、李XX的父母亲已先于其二人去世。原、被告的父母去世后,留下遗产即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屋,原、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,即各被告放弃对该房的继承,由原告一人继承。为办理相关手续,特诉至法院,请求确认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归原告王X所有。

此致

南宁市西乡塘区*法院

 

第3篇:遗嘱继承纠纷起诉书

关于一起遗嘱继承的'民事起诉状

上海水磨工作室原告:××,女,汉族,××年××月××日出生

*号码:××

上海水磨工作室住所地:上海市××区××路××弄××号××室

被告:××,男,汉族,××年××月××日出生

*号码:××

住所地:上海市××区××路××弄××号××室

诉讼请求

一、请求依法确认2009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;

二、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××区××路××弄××号××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,其中,原告占2/3份额;

三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事实与理由

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,原告为女儿(见证据一)。2005年9月7日,原告、被告及原告之母××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××区××路××弄××号××室房屋一套【产证号:××】(见证据二),三人为共同权利人,各占1/3份额。

2009年11月20日,原告之母××立下自书遗嘱,遗嘱载明“本人××,女,生于××年××月××日,居住××路××弄××弄××号××室,为产权房,产权证号为××,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,本人百年以后(去世以后)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××(原告)所有,任何人不得干涉。”(见证据三)

上海水磨工作室天有不测风云,原告之母××于2010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,不幸去世(见证据四)。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,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,万般无奈之下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故诉至贵院,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